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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药注射液不得申报医疗机构制剂 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可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配制的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经过质量检验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处方同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自用的固定处方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配制的、自用的固定处方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自用的固定处方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配制的,自用的固定处方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市场上有供应的品种不得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不得配制 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才能进行制剂品种配制
由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配制,只能供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也需要经过批准同意后方能配制 由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配制,可供外单位使用 自制制剂应是固定处方制剂 自制制剂应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处方可以根据医疗需要改变 医疗机构配制,且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适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配制可在临床上长期适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第四章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第五章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六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第七章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第八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1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2万元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第四章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第五章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直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六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第七章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第八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配制的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