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悄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制订完备的处置方案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未经特别批准,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 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得单独以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