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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公司分出业务风险管理中,交换分保的合同应该采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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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双方若调解不成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可要求解除再保险合同可要求解除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人  分保分出人  分保分入人  转分保分出人  
确立合理的自留额,提出分保建议,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完备手续,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  提出分保建议,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确立合理的自留额,完备手续,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  确立合理的自留额,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提出分保建议,完备手续,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  提出分保建议,确立合理的自留额,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完备续,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  
合同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双方对在合同终止以前尚未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须负责  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在合同分保安排方式中,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一定选择权  也称为强制再保险或固定再保险  
直接分出方式  间接分出方式  直接与间接分出方式相结合  经纪人分出方式  
直接分出方式  间接分出方式  直接与间接分出方式结合  经纪人分出方式  
稳定保险企业的经营  控制各项分人业务的风险  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  提高再保险公司的风险判断能力  
确立合理的自留额、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提出分保建议、完备手续、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  确立合理的自留额、提出分保建议、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完备手续、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  提出分保建议、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确立合理的自留额、完备手续、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  提出分保建议、确立合理的自留额、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完备手续、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  
分保分出人  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人  转分保分出人  
临时分保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  在预约分保安排方式中,分出公司对预约分保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短期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合同分保安排方式中,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  
一个“三七’’成数合同,即自留30%,分出70%  一个“七三’’成数合同,即自留70%,分出30%  一个“二八〞成数合同,即自留20%,分出80%  一个“八二〞成数合同,即自留80%,分出20%  
分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入公司,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或再保险人;分入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分入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  分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原保险人;分入公司,分保分出人或再保险人  
分保公司  分保分公司  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  原始保险人  
控制各项分入业务的风险  选择适当的分保方式  稳定保险企业的经营  提高再保险公司的风险判断能力  
一个“三七”成数合同,即自留30%,分出70%  一个“七三”成数合同,即自留70%,分出30%  一个“二八”成数合同,即自留20%,分出80%  一个“八二”成数合同,即自留8 0%,分出20%  
不惜高昂的再保险费,分出自身难担的风险,以求得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成数分保最优;溢额分保次之,超赔分保更次,不得已选择超赔分保  以较低的再保险费,分出自身难担的风险,既求得自身财务稳定,又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不论业务质量优劣,将全部业务量按成数分保方式分出,以转嫁保险责任风险  
临时分保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  在预约分保安排方式中,分出公司对预约分保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短期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合同分保安排方式中,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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