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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三年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只需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国务院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适用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方法 危险废物分析方法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和建设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国家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