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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受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交付转让方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事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人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人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
同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公路经核准报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取得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取得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有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同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达到90%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未到期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同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