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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从设立时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批准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料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仍由变更前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从设立时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一年尚未开展经营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 发生企业章程中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企业由于不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无法继续经营而歇业的 企业资不抵债的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而直接接收了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若其不能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其应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分企业法人财产,其应在恶意处分财产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被注销,清算义务人在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手续时,若做出对其务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则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在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虚构债权债务已结清的事实,导致企业法人被注销的,应当在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一年尚未开展经营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 发生企业章程中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企业由于不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无法继续经营而歇业的 企业资不抵债的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企业法人歇业,可以不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网上系统向登记主管报送下一年度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