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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国际民航公约 国家适航标准 国际适航标准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 《一般运行飞行规则》CCAR-91部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部
维修机构、维修人员、民用航空器 适航部门、设计部门、航空器营运人 设计部门、生产制造部门、航空器营运人 质量保证系统、工程技术系统、生产计划系统
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复至可用状态 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和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最低安全标准 最高安全标准 建议安全标准 通用安全标准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单位负责 民用航空局负责 航空器营运人和CCAR-145部维修单位负责 民用航空局适航标准司司长负责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有关的组织机构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的规定》
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最低安全标准 最高安全标准 建议安全标准 通用安全标准
保证飞行安全,航空器应具备的最优飞行品质 民航总局避对所有飞机制定统一的、具体的适航标准 主要由航空公司负责 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四个阶段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由中央军委制定 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出口民用航空器,经审查合格,发出口适航证书 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经民航总局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方可飞行
初次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适航标准管理和适航审定管理 适航证件管理和航空器管理 上述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