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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为“众乐科技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甲是国有企业 乙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提出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丁认为人数不符合要求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公民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甲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该标明“有限”或“有限公司”等字样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提议邀请某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乙要求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建议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