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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 当事人有权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可以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情形
A小姐仍有离开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 A小姐已超过诉讼时效 A小姐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 当事人有权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可以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情形
本案的诉讼时效为2年 若张某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周某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主动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裁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张某与周某可以约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适用于形成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了起诉权 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事实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且当事人可以约定诉讼时效期间
A小姐已超过诉讼时效 A小姐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 A小姐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仲裁案件不受时效的限制 仲裁时效一律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履行其给付义务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再抗辩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甲:“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乙:“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甲:“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止” 乙:“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止”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1年内 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止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权利人不可以申请延长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止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期间的任何时候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后,权利人即丧失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债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清零 诉讼时效中断后,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诉讼时效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