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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食品店,并依法登记取得了字号。因该合伙组织分别与A、B、C三公司纠纷的诉讼全部败诉而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该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A、B、C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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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人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丙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甲违反约定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应自己承担  其他合伙人应当就甲的行为与甲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亏损应由甲承担  亏损应由乙承担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顺利火锅店的字号  顺利火锅店为被告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甲、乙、丙三人与顺利火锅店为共同被告  
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乙称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债务  丙称自己是劳务出资,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丁称该贷款发生于其入伙前,其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该服装店实质上是合伙企业,应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该服装店不是合伙企业  该服装店不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但可以受《民法通则》调整  甲、乙、丙三人是公民个人合伙关系  
甲、乙、丙对2008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8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三人所签合伙协议没有不可以接纳新合伙人的约定  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三人都同意  2/3以上多数合伙人同意,也即甲、乙、丙之中任意两个人同意就可以了  李某应当与甲、乙、丙三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华粮食品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华粮食品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合伙企业内部,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在合伙企业内部,甲,乙、丁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  就合伙组织的财产依A、B、C三公司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应当按A、B、C三公司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应当告知A、B、C三公司申请该合伙组织破产,按破产程序清偿  
甲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甲向第三人转让其份额的,乙、丙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甲经乙、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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