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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价格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时,其全部收入为营业额
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营业税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先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再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建筑 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 服务业—代理服务 服务业—其他服务
暂免征营业税 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自建行为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自建建筑物出租,应当按照“建筑业”税日征收营业税 自建房屋对外销售的,只是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销售货物 消费工程材料 转让无形资产 提供应税劳务
暂免征营业税 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自建行为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总承包企业不论是否进行分包,以全部承包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从事装饰工程作业,包工不包料的,营业额不包括工程所用材料的价格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需缴纳营业税 自建房屋对外出售,既要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又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个人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作为营业额
销售货物 消费工程材料 转让无形资产 提供应纳税劳务
不缴纳营业税 仅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仅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营业税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先按“建筑业”税目征收一道营业税,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一道营业税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算营业税的应税收入
企业自建房屋对外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包工不包料时,营业额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 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一并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营业额不包括所用原料及动力的价格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费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如安装企业承包的安装工程总金额中含机器设备价值在内,其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只征一道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不需要计征建筑业营业税
项目投资中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独立承揽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为承包工程
建筑业一建筑 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 服务业一代理服务 服务业一其他服务
项目投资中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外资建筑业企业独立承揽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为承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