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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通常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通常由基金持有人召集
可以是现场方式 可以是通讯方式 必须是现场方式 必须是通讯方式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同意方能通过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通信方式 A公司应至少提前60日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至少代表2/3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致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机构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召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前30日通知其他份额持有人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当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议被基金管理人否决后,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召集会议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基金托管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5%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2/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持有人大会召开过程中,经全体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可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临时表决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国证监会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大会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否设立日常机构 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 主要发起人 中国证监会
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只能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 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决
代表基金份额5%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有权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更换程序应由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合同应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日常机构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只能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参加人数要求与首次召集没有区别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至少代表1/3的持有人参加即可召开 此次审议事项,仍然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由于首次召集失败,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依法采取现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