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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不同 法官权限不同 法律渊源不同 裁判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运用归纳型思维,英美法系主要运用演绎型思维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采用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采用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以普通法与平衡法为基本分类,英法法系则分为公法与私法 大陆法系的正式法源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是制定法和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有制定法才是正式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则只有判例法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无此分类 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纠问制,而英美法系则一般采用抗辩制 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而不包括判例法;英美法系则恰好相反 和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变革相对缓慢,保守性的特点 大陆法系实行法典化,而英美法系则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 大陆法系在诉讼中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