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且已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