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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做出酌立案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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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  法院  
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不受理案件决定  立案决定  不立案决定  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且已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建议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报请立案侦查而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立案  请求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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