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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需制定脚踏实地的营销策略 电子产品的设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 用户使用的便捷性决定了电子产品的市场前景 用户对电子产品个性化需求推动了产品的更新换代
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子产品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者责任延伸制度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报关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属于免填单业务,不需要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可以通过电子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事宜 可以通过电子划缴、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生产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代理人 出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 出口电器电子产品的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电器电子产品的受托加工者 电器电子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利用产品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收到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的当天 书面合同签订日期的当天 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工作限值 外观检查 电磁兼容性 绝缘电阻 耐压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