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