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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15%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1年以上
船龄在20年以上的散杂货船 船龄在20年以上的杂货船 船龄在20年以上的集装箱船 船龄在20年以上拖轮
实际价值重置价值 协定价值实际价值 重置价值实际价值 重置价值协定价值
1/3 ;1/2 1/3 ;2/3 1/2 ;2/3 1/2 ;全部
0-5年和15-20年船龄 10-15年和15-20年船龄 20年以上船龄 10年以下船龄
船舶修理应以恢复机械、设备的原有性能为目的,并以船舶的使用年限为重要依据 远洋船舶应按入级标准进行修理,如为达到原入级要求而修理范围过大,经济论证又不合算时,应按改变入级航区或改为沿海使用的要求进行修理 坚持日常保养与计划修理、船员自修与厂修结合的原则 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修理时应达到保持原设计性能;船龄在5年以上的船舶,修理时应达到保证营运安全和计划使用年限
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海水压载处所进行内部检查。如发现结构上缺陷,可以扩大到对其同类型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 船龄超过10年的船舶,所有海水压载舱应进行内部检查,并对双层底海水压载舱范围内的压载处所内底板进行密性试验; 船龄超过10年的液货船(液化气体船除外),对装货处所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船龄超过15年的干货船,对装货处所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散杂货船、油船和集装箱船 滚装船、油船和集装箱船 散杂货船、油船和化学品船 客船、油船和集装箱船
恢复原设计性能/安全航行 恢复原设计性能/保持船级 保持船级/计划使用年限 保证安全营运/计划使用年限
恢复原设计性能/安全航行 恢复原设计性能/保持船级 保持船级/计划使用年限 保证安全营运/计划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