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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可以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 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教学 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检测 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诊断 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治疗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级、四级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可以同时从事两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已取得从事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某种高致病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 保藏高致病病原微生物样本
微生物 微生物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
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遵守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遵守兽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遵守病原微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遵守兽医病原微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电工 焊工 辐射源操作使用 病原微生物等培养及处置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是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设立的实验室 应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应具有掌握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应具有有效地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应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遵守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遵守兽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遵守病原微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应通过国家生物安全认可 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实验室从事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无需生物安全审查 实验结束后,非保藏机构应及时将病原微生物就地销毁或者移交保藏机构保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