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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并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和丙以夫妻名义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丙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这时乙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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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以甲对自己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乙可以甲对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乙可以甲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乙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A市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A市B区法院  A市A区法院与A市B区法院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A市A区法院先受理,A市B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A区法院  A区法院和B区法院应当将案件转移给A市中级法院审理  
长河市甲区法院  长河市乙区法院  长河市丙区法院  长河市丁区法院  
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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