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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2003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前,必须先申请宣告其失踪 张某的父亲想宣告张某死亡,但是张某的妻子不同意,张某的父亲不能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如果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次序排列,而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清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应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如果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次序排列,而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死亡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不需重新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据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该公民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结果主要是财产方面的,宣告死亡的结果既有财产方面的,又有身份方面的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不应当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皆有顺序限制
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应当宣告死亡 不应当宣告死亡 应当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只宣告失踪 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若满足宣告死亡相关条件者,应当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须程序。如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先向法院申请该公民为失踪人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据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不需重新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宣告失踪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宣告死亡则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既符合宣告失踪,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如果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次序排列,而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的,应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如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先向法院申请该公民为失踪人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据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不需重新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撤销死亡宣告 不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但要交纳罚款 撤销死亡宣告,但需要单位同意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不应当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如果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次序排列,而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应宣告死亡
撤销死亡宣告 不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但要交纳罚款 撤销死亡宣告,但需要单位同意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宣告失踪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宣告死亡则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即符合宣告失踪,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乙和丙作为和甲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 乙的宣告死亡申请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乙、丙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丙的宣告失踪申请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甲的父母支持丙的做法 法院对于乙和丙的宣告申请都应进行受理,应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选择支持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