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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无过错的,也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比例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无过错的,也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比例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适用公平原则。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应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应由医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由于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到分级诊疗义务 未尽到先行垫付义务 未尽到健康教育义务 未尽到主动协商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未尽到分级诊疗义务 未尽到先行垫付义务 未尽到健康教育义务 未尽到主动协商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只适用过错原则 适用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适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只适用无过错原则
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由保险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由患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侵权纠纷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患者) 就存在医疗行为(侵权行为) 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患者) 就存在损害结果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患者) 就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医疗机构) 就原告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医疗机构) 就存在不可抗力的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医疗机构有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损害有因果关系需要赔偿 患者只要在医疗机构发生损害就需赔偿 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需赔偿 医疗机构有过错但过错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也需要赔偿
医疗事故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医疗事故诉讼纠纷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医疗事故诉讼中的原告应当负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实施手术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而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的,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便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器械存在产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应当向医疗器械的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对此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目前,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全部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未尽到分级诊疗义务 未尽到先行垫付义务 未尽到健康教育义务 未尽到主动协商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适用公平原则。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应由患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应由医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由于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医方不承担赌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因药品存在问题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只能向药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医务人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