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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占路费 不得损坏道路 占用期满应恢复道路原状 造成道路破损加倍赔偿 损坏道路应修复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可能损坏道路的 施工现场临时停水停电的 需临时中断道路交通的 施工现场需爆破作业的 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不损坏所用道路 交纳占路费 用后恢复道路原状 尽量缩短占用期 修复或赔偿所损坏的道路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保障占用范围内的交通畅通 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损坏城市道路的给予处罚 修复或赔偿损坏的城市道路
经济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 人事主管部门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进行爆破作业的 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需要临时停水的 可能损坏道路的 需要设计变更的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进行改建、拆除作业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巾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蜮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上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的 需要进行吊装作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经济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 人事主管部门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段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