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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4%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2011年至2020年,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按重置成本计算缴纳房产税 经营租赁房屋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免收租金期间,应由产权所有人按免租期后租金从租缴纳房产税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将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起缴纳房产税 /出租、出借的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也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计算、年终汇总,向房产所在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的,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不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外国企业将拥有的境内生产用房出租的,不缴纳房产税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房产税 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产权属于集体的由居住人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233为1.2%
产权属于集体的,不缴纳房产税 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房产税
坐落在乡的邮电所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坐落在乡的邮电所,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账中能分清的,不征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按各自房屋面积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未出售前一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 车辆购置税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业主共同缴纳房产税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租金额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按收取的租金从租计征房产税 经营租赁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入的房产,自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和建筑物 房产税不对个人征收 房屋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农民出租农村的房屋也应缴纳房产税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律不缴纳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一律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出租人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不区分用途,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的应税房产会计记录中没有房屋原值的,应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照规定计征房产税 对融资租赁期内的房产税,应由承租者缴纳房产税 对企业之间出租的用于生产的房屋,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由出租方按房产余值计税
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其更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但不扣减原来相应旧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不计征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分别按照地上与地下建筑物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