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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不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救济原则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参与慢性病的治疗及用药 有权依法签署有关药学业务文件 拒绝违法的指令、抵制违法行为 不断提高自身的药学专业素质 遵守社会公德,执业中不得有不道德的行为
立案、调查 审查和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备案 听证程序
停止违法行为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履行职务 纠正不当
备案、调查 审查和决定 制定行政惩罚决定书 备案 罚款
违法事实确凿 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处罚较为轻微, 即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对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举报国家机关工隆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瞍荣旷, 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不按规定对监测设备定期检修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器材 不按规定上班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申请邮递档案出境 申请运输档案出境 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 擅自销毁档案 移交档案
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不属实; 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违法行为人未被采取敬告式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