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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事由是引起索赔权利发生的事件或行为。但下列( )事件不得成为承包商的索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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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56d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d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d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  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每隔不超过56d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索赔事由  索赔目标  索赔诉讼  索赔程序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  索赔的性质属于惩罚行为  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  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索赔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  索赔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  索赔的性质属于惩罚行为  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  
承包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42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索赔通知书应简要说明索赔事件的经过和索赔理由,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索赔过期作废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时高效的处理索赔;实现项目管理的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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