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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临时建没活动,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临时建设申请报告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性质、用途等相关特征来确定 临时用地的审核,应当审核其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 乡、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防止恶意炒作土地,可以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过程中,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主要是通过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来确定的 依法进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法》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的重要职权 规划条件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的
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其进行审核;还要对临时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临时建筑布置与周边建筑的关系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有关文件、材料和设计图纸经过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批准证件 一般来讲,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受理,审核、批准、核发证件及竣工验收时的规划核实等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在临时用地上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给交通、市容、安全等带来影响 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 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 结合实际,促使临时建设和临时规划的顺利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参考的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 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
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建设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审核报送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 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 以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有关文件,材料和设计图纸经过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批准证件 一般来讲,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受理,审核,批准,核发批准证件及竣工验收时的规划核实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其审核;还要对临时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临时建筑布置与周边建筑的关系等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给交通、市容、安全等带来影响 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 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 结合实际,促使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合理的进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工程建设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 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