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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实行按月征收 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应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拆迁房屋等情况,引起房屋原值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体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月末
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初 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次月初 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次月末
纳税人自建房屋并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房屋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天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年末 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季末 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初
纳税人自建房屋的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经使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将房屋出典的,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次月末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建成当月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自交付出租房产当月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次月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如果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等引起房产原值发生变化或租金收入变化的,都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纳税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房屋的,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经使用的房屋,应在使用当月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将房屋出租的,以签订合同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做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3个月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一般按月、季、半年预征 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应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拆迁房屋等情况,引起房屋原值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