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拟订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演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编制省海上搜救中心运转经费和搜救奖励性补偿预算,管理省搜救专项资金 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组织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划分各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责任区,并监督执行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省政府 省海上搜救中心 山东海事局
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要首先进行响应 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者无法控制事件扩大时,要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上一级搜救机构要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市搜救中心先期或者将要采取的有效行动
贯彻落实省搜救中心的决定,负责省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市搜救中心的业务工作 承担省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具体负责跨市范围的海上搜救组织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挥辖区重大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协调解决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搜救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划分各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责任区,并监督执行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市级搜救中心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影响航次计划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搜救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 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 B或C
当发生Ⅱ级以下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处置。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报请省搜救中心给予协助。 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均可指令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制定本辖区海上搜救工作规章制度和经费预算 编制、修订和管理本辖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研究部署、协调指挥本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防冻破冰和防船舶污染等工作 组织做好本辖区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召开省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省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负责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组织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负责与毗邻省(市)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开展省际搜救应急工作的协作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中心报告。 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所属责任区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 搜救行动涉及相邻省级搜救中心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协调相邻省级搜救中心。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划分各市搜救中心责任区,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工作 制定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拟订山东省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省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 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中心发布本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搜救力量可通过适当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山东省管辖海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由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发生在与山东省管辖海域相邻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