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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理论上把合同分为()几种效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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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三方合同  代理合同  
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名称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以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否为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订立合同  侵权行为  自然人的出生  无因管理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有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终身劳动合同  
有效的采购合同;  无效的采购合同;  可撤销的采购合同;  效力待定的采购合同;  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善意取得即可适用于有偿合同,也可适用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成立需要特定法律形式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非典型合同  
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三方合同  代理合同  
劳动合同  物权合同  债权合同  身份合同  
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租赁合同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劳动合同  物权合同  债权合同  行政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异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终身劳动合同  
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订立合同  侵权行为  自然人的出生  无因管理  
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特定物的先押后租  承租人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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