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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 2005年国务院公布第四批历史文化名城
江陵、大理、延安、曲阜 岳阳、宁波、喀什、敦煌 北京、西安、邯郸、丽江 大同、桂林、拉萨、襄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四个层次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三个层次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四个层次保护体系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乡与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