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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公司与香港荣和公司拟举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一份协议草案中 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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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境外某公司为保证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自己名义租赁的机器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荣和公司通过高华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香港某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高华公司以其经营期间的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荣和公司以与高华公司协商作价后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  高华公司以已设定了抵押权的厂房作价出资  
乙公司以境外某公司为保证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华昌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华昌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建海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建海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英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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