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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医疗机构培训,取得临床药师资格的人员 经本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 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
经本医疗机构培训,取得临床药师资格的人员 经本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 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
具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具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 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必须是三级以上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采用现金付款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房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盒)交回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偿交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签字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签字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取得主治医师职称的执业医师即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执业医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执业医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执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册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准许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日鉴卡》的审批部门是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