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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 质权背书 担保付款的效力 权利证明的效力
该背书无效 该汇票无效 持票人不接受所附条件的,该背书无效 该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背书未签章则背书不成立,背书未记载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如果背书时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背书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使用粘单时,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则只对其直接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转让给两个被背书人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的背书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背书转让可以附任何条件,所附条件也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权利移转效力 担保付款的效力 权利证明的效力 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
第一背书人为票据的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 中间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人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可以附条件, 所附条件也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 视为票据到期日前的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背书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前背书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无效 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背书无效 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背书
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转让给两个被背书人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