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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空闲的宅基地 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房屋坍塌的宅基地
乙、丙、丁与甲共同共有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乙、丙、丁与甲根据水泥、钢筋、木料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按照份额共有该房屋 乙、丙、丁有权要求甲返还原物 甲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为建造住宅而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长期占有权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有权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和设施,从事种植并收取其利益 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因国家或集体的规划致宅基地变更而使宅基地使用人遭受损失的,宅基地使用人有权获得赔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并不限于居住之用途 关于宅基地的面积限制及用途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物的权利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权利 继承房屋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取得一块宅基地的权利
使用权 集体所有权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农民房屋财产权
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其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市民张某下岗后到甲村承包了几亩荒山种植果树,为方便管理,张某决定长期住在甲村,遂向该村申请宅基地 李某受让同村村民王某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赵某在其宅基地因地震受毁损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张某将自己的宅基地卖掉以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钱某嫌自己的宅基地位置不好,遂将其出租给孙某,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仅限于居住之用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物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 继承房屋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取得一块宅基地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互换宅基地
公民使用宅基地时应当服从国家的生产建设需要,服从国家合法的征收和征用行为 必须保证土地的保值和增值及可持续发展 公民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一起转让给新的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使用宅基地 公民不得擅自转让、变相买卖宅基地或以其他的非法方式转让宅基地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村镇公民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查和批准手续 不得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处分 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邻人的合法利益 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