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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债务人和解 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起计算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 案件较为简单,债权人较少的,可以确定较短的申报期限,但不得短于30日 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公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合并审理 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不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可持有关证明单独向人民法院申报, 由法院判决清偿 可持有关证明向清算组申报, 由清算组决定是否清偿
税收债权 社会保障债权 职工劳动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 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案件 有关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不予受理破产案件 终结破产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 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1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通知破产企业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通知破产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要求破产企业全体职工保护好企业财产 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停办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