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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0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査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 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8年 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3年 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5年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曰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发生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居民身份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其居民企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