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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未能遵守通用条件“雇主的资金安排”或“付款的时间安排”条款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并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付款证书、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 承包商采取暂停工作行动不应影响其根据通用条件“延误的付款”条款的规定获得融资费用和根据“由承包商终止”条款的规定提出终止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前承包商随后收到了雇主合理证明或付款(如有关条款和通知中所述),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情况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因按照合同规定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有权根据通用条件“承包商的索赔”条款的规定提出根据通用条件“竣工时间的延长”条款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合同终止后,承包商应按照通用条件“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条款的规定执行,并可以按照通用条件“自主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解除”条款的规定获得付款
收到违约通知不改正 企业破产 放弃工程 不按合同规定实施工程
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前28天,承包商尚无权得到履约证书,未能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按照合同“雇主的索赔”或“索赔、争议和仲裁”等条款的规定,确定由承包商向雇主应付的金额,经承包商同意之日起42天内,承包商未予以支付时,雇主可以根据履约担保获得相应款额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之日起45天内,对其违约进行纠正时,雇主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款额,通过履约担保得到支付 根据合同“由雇主终止”的条款规定,雇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出现时,当雇主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时,雇主便可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价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由新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价款 原合同中未付部分的工程价款 该工程的全部价款
解释并校正合同文件不一致时 有权决定未规定的检验 没有工程师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有权决定合同的转让 没有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核实和确定工程的价值 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有权终止业主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合格完成工程的款额 已购材料的款额 设备退场费 人员遣返费
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合理终止了合同 业主和承包商接受了监理工程师的调节,按照新的标准结算了工程款 业主和承包商接受了监理工程师的调节,双方同意推迟一个月结算工程款 发生了战争,业主和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约定终止了合同
承包商内部问题严重 承包商期望的利润未获批准 承包商未能按时交付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离职
工程师接到通知后28天内下达复工令 工程师接到通知后28天内未下达复工令,承包商可将受停工影响的工程视为被删减,并要求索赔 即使工程师接到通知后28天内下达复工令,承包商仍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工程师接到通知后28天内未发出复工令,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有权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工程师接到通知后28天内未得到复工令,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有权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承包商内部问题严重 承包商期望的利润未获批准 承包商未能按时交付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离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承包商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价格支付相应费用 承包商设备运抵现场后,应视作准备工程施工专用 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 合同专用条件对工程分包有规定的,承包商应在不少于30天前向雇主通知专门事项 “指定分包商”是指雇主根据通用条件“变更和调整”条款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雇主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
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价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由新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价款 原合同中未付部分的工程价款 该工程的全部价款
有权得到工程付款 有权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 有权拒绝接受指定的承包商 如业主违约,承包商有权中止受雇和暂停工作 有权提出索赔
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合理终止了合同 业主和承包商承受了的调节,按照新的标准结算了工程款 业主和承包商承受了监理工程师的调节,双方同意推迟一个月结算工程款 发生了战争,业主和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约定终止了合同
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合理终止了合同 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协商,按照新的标准结算了工程款 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协商,双方同意推迟3个月结算工程款 发生了战争,业主和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约定终止了合同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承包商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价格支付相应费用 承包商设备运抵现场后,应视作准备工程施工专用 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 合同专用条件对工程分包有规定的,承包商应在不少于30天前向雇主通知专门事项 “指定分包商”是指雇主根据通用条件“变更和调整”条款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雇主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
直接向承包商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雇用其他人完成作业,所支付的费用从承包商处扣回 立即进驻现场,自行修复 根据履约担保处理
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按照“自主选择终止、支付和解除”的规定,向承包商付款 向承包商支付因终止合同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和损害的款额 索赔 提供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