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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的( ),是新中国第一部重要的城市规划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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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954    1955  1956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市建设座谈会决定,各城市要制定城市愿景发展的总体规划  1956年国务院设立国家城建部,内设城市规划局  到1957年,国家先后批准了西安、成都、郑州、沈阳等15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  1974年国家建委下发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是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立法  1978年3月国务院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该会议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955年7月30日  1984年5月31日  1956年9月3日  1984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53年6月  1954年12月  1955年7月  1956年9月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城市规划设计与修建设计程序(初稿)》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批示》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最重要的城市规划法规性文件  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及协议的编订办法  包括城市规划基础资料、规划设计阶段、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由国家建委颁布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城市市长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好”  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规  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第一次将“社区服务”的概念以法律条文的性质固定下来  从1980年代初开始,居住小区成为全国各城市建设居住区的主要模式  1984年至1988年间,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双重领导  
1950  1952  1954  1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49年      1953年  1954年       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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