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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公安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计生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发票管理,包括代开发票 行政奖励行为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通知纳税人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海关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公安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计生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不需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稽查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稽查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两者的共同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辖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省的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事后监督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外部监督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同级别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