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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双方当事人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合法的事实婚姻配偶除外)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有意见的 赡养费案件审结后一方因新理由要求增加费用的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仅诉请离婚的
善意购买 支付合理对价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并居住3个月以上的
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民政部门解决 应直接向法院起诉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人民法院可以判定撤销赠与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离婚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一经签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反悔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不得依据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认为离婚协议系在另一方欺诈下作出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判决离婚协议无效
由民政部门解决 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有意见的 赡养费案件审结后一方因新理由要求增加费用的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仅诉请离婚的
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双方当事人已经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2年,分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正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撒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提起请求的一方生活困难 前夫或妻生活困难 离婚时,另一方伪造债务 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拒付扶养费
提起请求的一方生活困难 前夫或妻生活困难 离婚时,另一方伪造债务 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不直接扶养的另一方拒付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