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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应该按照全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3÷5×5=4500(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5=7500(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2÷5×5=3000(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5=7500(元)
公园里开办的照相馆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区的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土地,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面积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从事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以外绿化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以内绿化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也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等),应征土地使用税 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