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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食品 呕吐物、泻物、洗胃水 血液 化学性中毒(砷、汞)采尿样
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 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每份不少于0.5kg 液体、半流体食品应先混匀后再采样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按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样混合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少于6个
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 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应先混匀后再采样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样混合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少于3个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样混合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不同批号取样件数不少于3个 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应先混匀后再采样 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 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每份不少于0.5kg
采样数量一般为检验需要量的2倍 采样时应一式二份供检验及备查 对食品应进行选择性采样 定型小包装食品(250吨以下)采集份数不少于36个 用冰块保藏样品时其高度不应超过采样瓶高度的2/3
迅速抢救中毒者 禁止继续食用或出售可疑食品 采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送检 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及处理 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迅速抢救中毒患者 禁止继续食用或出售可疑食品 采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出物送检 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及处理 向防疫部门报告
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对食品标本进行检验 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采集中毒或可疑中毒食品备检
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采集样品,及时送检 追回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销毁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待确定中毒原因后再处理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样混合 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应先混匀后再采样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少于3个 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 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防止一切人为污染 收集、验证被检食品资料 将部分样品保留原有状态或包装 任取足量的食品 快速送检
根据检验目的、食品特点、批量、检验方法、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等确定采样方案 应采用随机原则进行采样,确保所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采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 样品在保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的数量变化,保持样品的原有状态
采样数量一般为检验需要量的2倍 采样时应一式二份供检验及备查 对食品应进行选择性采样 定型小包装食品(250mg以下)采集份数不少于36个 用冰块保藏样品时其高度不应超过采样瓶高度的2/3
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物或可以中毒食品 应急接种 对剩余可疑中毒食品采样,以备送检 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不必设立和采集对照样品 正确地设立和采集对照样品 选用正确的采样器械 选择正确的采样方法
先采集细菌学检验样品 后采集细菌学检验样品 同时采集细菌学检验样品
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 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应先混匀后再采样;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样混合;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少于3个。
可疑食品的剩余部分、半成品和原料。 生产设备上的残留物。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及食品容器、餐饮具、抹布、操作人员双手等接触食品物品的涂抹样中毒患者的大便、血液、尿液、呕吐物或洗胃水等 从业人员粪便、肛拭子、咽拭、疮疖脓液等 其他与食物中毒有关的可疑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