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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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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入主张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8%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山债务人制定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应同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提交  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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