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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以悬挂出来,也可以妥善收藏起来
医疗机构必须经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执业 医疗机构改变诊疗科目、床位等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用外语替代中文书写病史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内容的不予登记 经现场审核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不予登记 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登记 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可以书面也可当场口头告知当事人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进行执业登记
《医师执业证书》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医疗机构登记证》 《工商营业执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医疗机构登记证 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执业登记时医疗机构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应当具备规定的设备和房屋要求 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可以对外开放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复印、备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须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审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机构登记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向县级以上其它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药师未按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师的执业证书 药师未按规定调剂普通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师的执业证书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验资证明、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