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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不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行纪人不能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 由委托人承担 行纪人未完成全部委托事务的, 不得请求报酬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的, 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 委托人直接享有该合同的权利
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合同是要式合同 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
a:委托人的名义b: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a:自己的名义b:后果由行纪人承担 a: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b:后果由约定的人承担 a:代理人的名义b: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则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预付行纪费用 行纪合同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纪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行纪费用以及报酬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办理受托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办理行纪业务时,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该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 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 行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是无偿合同 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所指的事务为特定的,仅限于购销、寄售等法律行为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行纪人不能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委托物
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是合同代理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原则上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委托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负担 行纪人受托从事的事项和受委托人从事的事项范围一样广泛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不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是要式合同 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 行纪合同是实践合同
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委托人只能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