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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用木棒打击乙头部,欲将乙打昏,抢其钱财,在甲实施打击过程中,乙拾起石头向甲掷去,致甲死亡 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非常气愤,扬起拳头,乙见状拾起一根木棒向甲打去,致甲轻伤 甲与乙素有仇怨,某日,甲与乙相遇,甲大肆辱骂乙,乙气愤难耐,推搡甲,甲挥拳向乙打去,致乙轻伤 甲与乙素不相识,某日,甲与乙相遇,甲无故辱骂乙,并拾起一根木棒欲打乙,乙见状抢下木棒,向甲打去,致甲重伤
法官甲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同”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甲与乙有仇,某日甲见乙手持匕首朝自己走来,于是随手捡起一块石头朝乙砸去,致其重伤,后来发现乙拿的是一把玩具匕首 某日,的士司机甲被劫匪乙在车上劫去1000元,待劫匪下车离开后,甲开车追劫匪乙,并将其撞死 某日,甲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遇到仇人乙,甲唆使狗去咬乙,乙边抵挡边冲到甲面前,捡起石头将其头部砸伤,甲慌忙逃走 甲乙两人在饭馆吵架,后来经别人劝开,乙突然一刀刺向甲,造成重伤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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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因村委会选举发生争吵,双方大打出手,张某表兄吴某见状持木棍朝陈某身上砸去,陈某之子见后也从桌上抓起一把菜刀向张某砍去,将张某右手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伤。对于陈某之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刺乙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强忍疼痛发动汽车追赶,在甲某往前跑了5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乙成立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弯腰采药者丙当作野兽正在瞄准即将射击;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的乙发现了聋哑人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丙的生命。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不属于正当防卫 甲某日深夜过地下道时,突然遇到乙持刀抢劫。甲本为国家级短跑健将、100米速度在11秒之内,当时其本可迅速跑开,但甲仗着自己年轻气盛、曾练过散打,故此赤手空拳与劫匪乙对抗,结果乙被其摔成重伤。则甲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抢夺枪支罪 抢夺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甲对乙素怀怨恨。某日深夜,甲携带凶器潜入乙卧室,对床上砍数刀后离去,次日发现,乙当夜外出,并不在家 甲因妻子和乙有私情,蓄谋报复。某日,潜伏在乙下班必经的道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枪向乙射击,连射数枪未中,乙逃跑 甲和婆婆乙不和。后甲在乙熬药中放砒霜,企图害死乙。乙喝下后,甲又觉于心不忍,遂连忙将乙送往医院,但因药量过大抢救无效而死亡 甲某日深夜趁乙家没人到乙家盗窃,忽听门外有响声,认为是乙家的人回来,遂从窗口空手而逃
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作任何处理 降级、撤职或开除 批评教育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