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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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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  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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