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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并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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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  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60公顷,用于兴建高尔夫球场和度假村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项目,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重要的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勘测定界图件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批准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  
同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取得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取得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有权  
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  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用于兴建高尔夫球场和度假村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项目,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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