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实质课税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
新法优予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只能单独使用 只适用属地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关于某一案件,法律有具体规定,但适用该具体规定与适用法律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应当适用法律原则 只有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形下,才可通过各种方法求助于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原则必须要提出比适用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不得适
存在法律规则时应先适用法律规则,在遇到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时,法官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法官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存在法律规则时应先适用法律规则,在遇到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时,法官没有非常强的理由,也不能直接以法律原则来否定法律规则 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法官没有非常强的理由,也不能直接以法律原则来否定法律规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公布为标志 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法律优位原则主要体现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关系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只能单独使用 只适用属地原则
关于某一案件,法律有具体规定,但适用该具体规定与适用法律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应当适用法律原则 只有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形下,才可通过各种方法求助于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原则必须要提出比适用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予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一般情况下,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相遇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全面兼采各种原则 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的效力 吸收原则居于主导地位,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地位 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在适用上互相排斥,限制加重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