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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女士于2005年12月24日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将提包寄存在服务台,购物完毕,去服务台取提包时发现提包丢失,要求该超市予以赔偿,则该项要求赔偿行为的诉讼时效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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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超市――便利店  便利店――超市――大型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  购物中心――便利店――大型超市――超市――百货店  大型超市――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一便利店  
大型超市  购物商场  小型商场  自助餐厅  
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超市—便利店   便利店—超市—大型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  购物中心—便利店—大型超市—超市—百货店  大型超市—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便利店  
从2005年5月1日起算  从2005年5月3日起算  到2006年5月1日期间届满  诉讼期间为两年  
地震导致诉讼时效中止6个月  张某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6年10月4日开始计算  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之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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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诉讼时效是2年  李某的诉讼时效是1年  李某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向超市主张赔偿,诉讼时效中止  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8个月,李某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且该原因持续了1个月,则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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